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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律师:2014年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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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律师:2014年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⑵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⑶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⑷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⑸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⑹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⑺ 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⑻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⑼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⑽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⑿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⒀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⒁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⒂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⒃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⒄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⒅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⒆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⒇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六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七级: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八级: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九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十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65款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款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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