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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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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7年度亚律代刑字第号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刑事犯罪,受害人(近亲属) 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委托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宜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苏义飞律师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律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始以下工作:
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理申诉、控告 ;
3、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4、二审调查取证、出庭辩护或代理。
第四条律师费

   双方依据《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退还。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会见完成或提出取保候审等)时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悉合同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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