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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合肥市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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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不断攀升,房产成了很多夫妻结婚领证的必备条件,也成为了很多男方的一大负担。合肥顾先生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顺利的结婚了。可没想到夫妻俩结婚不久,妻子刘女士提出要在房屋加名。基于对爱情和婚姻的忠贞,答应了。可万万没想到,刚变更完房本,妻子刘女士提出离婚。

  

  

很显然,房产分割问题成为了俩人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合肥顾先生经过斟酌,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刘女士的二分之一房产,变更房本登记。可是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合肥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肥顾先生诉称,婚后,妻子刘女士向自己提出,将双方居住的房屋产权赠与她一半。该房屋是合肥顾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合肥顾先生个人名下。合肥顾先生就将原本属于他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屋变更为自己和妻子刘女士合肥庐阳区刘女士的共同财产,是为了表示对婚姻的忠诚,希望维持好婚姻关系。真没想到,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到2个月,妻子刘女士就向他提出离婚。

  

  

合肥顾先生还认为,妻子刘女士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自己个人房屋的目的,妻子刘女士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规定,这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对合肥庐阳区刘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庭审中,被告妻子刘女士辩称,原告合肥顾先生所述的不是事实。赠与是合法自愿的,原本夫妻关系很好,是合肥顾先生自己的想法,因此希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合肥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合肥顾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而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应该考虑夫妻双方婚姻的情况,就本案而言,妻子刘女士是否存在变更房本的动机不纯,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刘女士在短时间内提出加名,又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酌情考虑这些情节。在全国审判信息中,也存在法官考虑妻子刘女士动机的因素,有没有支持妻子刘女士诉求的判决。类似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的淋漓尽致。

  

  

附: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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