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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律师:新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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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伤律师:新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合肥知名工伤律师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⑵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⑶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⑷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⑸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⑹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⑺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⑻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⑼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⑽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⑿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⒀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⒁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⒂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⒃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⒄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⒅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⒆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⒇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

  

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

  

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

  

四级:原共57款调整为新共5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

  

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

  

六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

  

七级: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

  

八级: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

  

九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

  

十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

  

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一级

  

增加

  

  

  

  

  

删除

  

第3款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

  

  

  

  

  

更改

  

第4款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3款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4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第8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二级

  

增加

  

  

  

  

  

删除

  

第10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合并

  

第19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20款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更改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5款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第14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

  

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三级

  

增加

  

  

  

第14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删除

  

第3款

  

重度癫痫。

  

  

  

第13款

  

一侧肘上缺失。

  

  

  

合并

  

第25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26款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更改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第7款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6款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14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第12款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

  

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第13款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

  

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四级

  

增加

  

  

  

第2款

  

重度癫痫。

  

  

  

第12款

  

一侧肘上缺失。

  

删除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5款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

  

  

  

  

  

更改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3款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0款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第56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五级

  

增加

  

  

  

第4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20款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删除

  

第1款

  

癫痛中度。

  

  

  

第5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

  

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

  

  

  

第55款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第57款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

  

第63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

  

第56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第64款

  

中度低氧血症。

  

更改

  

第11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第10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第12款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第11款

  

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第15款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4款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第17款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第16款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第23款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第25款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第30款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29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36款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第46款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3款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6款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第50款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第54款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1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第53款

  

双侧卵巢切除。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条款

  

内容

  

六级

  

增加

  

  

  

第1款

  

癫痫中度。

  

  

  

第7款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7款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第57款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61款

  

双侧输精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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