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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儿子驾车意外撞伤母亲,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吗?

china2年前237

  


  案例:汪某现年58岁,2021年8月,儿子杨某驾驶轿车在其住所附近的路口处与汪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汪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为其车辆缴纳的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杨某系母子关系,汪某系杨某的家庭成员,杨某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均不负责赔偿。所以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愿承担汪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汪某无奈诉至法院起诉杨某及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万元。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因汪某与杨某系母子关系,保险公司就可以以汪某系杨某家庭成员为由不予承担汪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吗?

  郑州律师要永辉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合同约定,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常见,且该类型案件存在一定争议,争议的原因是现实中可能会存在着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的情形,即“骗保”行为的发生。发生此类案件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对于被保险人、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而予以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和本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任意缩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受害人能否以“第三者”的身份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于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该免责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特别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受害人汪某作为肇事者杨某的母亲,和通常情况下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保险公司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有悖于设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违背了合同正义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根据法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在法律上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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