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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二十六)公司发生合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china2年前195

案·例·导·读

  市场经济发展越快,企业、公司之间的竞争角逐也就越激烈,企业、公司之间发生合并、分立或增加、减少股东以此来维系或扩大自身发展的情况十分普遍,但在此过程中,必然导致劳动者管理关系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中,我们该如何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01
基本事实

  2016年,A公司受B公司邀请来某县考察,拟达成合作项目。

  2017年9月27日:晏某入职B公司的蔬菜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份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收购B公司79.2%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B公司需更名为某某公司。但B公司一直未更名和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2018年3月22日:A公司与两位韩国籍自然人投资成立了某某农业公司。

  2018年4月1日:某某农业公司派员工进驻蔬菜加工厂,配合B公司加工生产。

  2018年4月之前,B公司欠发晏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工资共20000元(工资5000元/月)。某某农业公司进驻后,某某农业公司派驻工作人员对B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某某农业公司以某某农业公司和B公司的名义给晏某制发了工作牌,其职务为加工厂厂长。

  2018年5月19日:某某农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关于停产整顿的通知》

  停产整顿原因、整顿期间工作安排及恢复生产时大家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健康证来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事项。

  但晏某在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8年5月22日:某某农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给晏某发放4月份工资5045元。

  2018年7月1日:因晏某、尚某、晏某某违反公司管理,某某农业公司针对该三人发布了处罚通知。

  2018年7月4日:A公司发布了《关于根据终止B公司收购的通知函》

  2018年7月11日:晏某向某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

  2018年9月28日:晏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晏某以2018年4月1日为界,分别与B公司与某某农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支持了晏某部分诉讼请求。

  后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2
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决某某农业公司支付拖欠晏某的工资3万余元(5045元/月×6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2月、3月、5月、6月);

  二、请求判决某某农业公司赔偿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万余元(5045元/月×8月);

  三、请求判决某某农业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千余元;

  四、请求判决某某农业公司赔偿晏某未交失业保险金损失1万两千余元(1540元/月×8月);

  五、请求判决某某农业公司为晏某补缴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7千余元(5045元/月×0.19×8月);

  六、判决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农业公司承担。

  


  03
裁判观点

  1.晏某用人单位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晏某于2017年9月27日被聘于B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10月13日B公司与A公司双方签订《股份股权收购协议》,但一直未进行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晏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会因《股份股权收购协议书》的履行与否受影响。据此,认定2018年4月1日之前,晏某的用工单位为B公司.

  2018年3月22日,A公司与两个韩国籍自然人为股东注册成立某某农业公司,同年4月1日,某某农业公司派管理人员入驻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某某农业公司进行了日常管理,发放了工资,对其员工违反公司管理行为进行处罚,并以B公司的名义一同给员工发放工作牌。2018年7月4日,A公司发布《关于根据终止B公司收购的通知函》,表明自2018年6月1日起A公司无责任和义务替B公司支付人员工资等费用。

  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某某农业公司接管B公司,两家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合并经营关系。且B公司仍系独立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晏某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会因某某农业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经营发生变化,故晏某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仍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问题。

  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期间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B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拖欠工资20000元和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0090元,共计30090元。赔偿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25000元及2018年4月至6月期间的15135元,共计40135元;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15元。

  至于被上诉人主张赔偿未交失业保险金损失及补缴养老金问题,不属于一审审理范围。

  


  3.某某农业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

  2018年4月1日,某某农业公司入驻并全盘接管B公司,其与B公司系合并经营关系,且某某农业公司于2018年7月4日退出B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离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某某农业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晏某与其或B公司就债权债务另有约定,故某某农业公司对其与B公司合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某某农业公司对2018年4月至6月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5105元承担连带责任。至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收购协议纠纷及某某农业公司与B公司因合并经营引发的纠纷均系另外的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不属本案审查范畴。

  


  04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某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B公司支付晏某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欠发工资3万余元,赔偿晏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万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千余元,共计7万五千余元;

  三、某某公司对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B公司拖欠晏某工资1万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千余元,共计1万五千余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5
律师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无论公司之间如何合并分立,或是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增加或减少投资人。只要劳动者仍在之前的岗位、同样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劳动者就仍与之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离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两公司实际已经形成事实合并关系,因此应对在合并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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