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款能否被认定为借款?

china2年前220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款能否被认定为借款?

  

案件简介:

  

男方许某与女方范某曾经系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至今已一年多。今年5月,许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返还其借款14万元。许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给范某12万元的流水以及支付宝转账给范某5万元的记录,同时也提交了范某通过支付宝给其转款3万元的记录,以此来证明范某尚欠其14万元的事实。

  

女方范某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感到非常意外,她不否认双方在恋爱期间确实存在一些大额的资金来往,但她认为这些资金大多都是用于负担两人的消费,还有一部分是恋爱赠与,根本不存在借款之说。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邓国敏律师接受女方委托后,与范某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范某把她和许某恋爱前后的过程全部向律师阐述一遍,尤其要说明为何许某会向其大额转款(12万元和5万元)。根据范某的表述,律师认为范某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许某未提交借条一类的材料,但许某与范某之间确实存在大额的资金往来,范某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解释大额转款的实际性质,如若给不出合理的解释,即便许某没有借条一类的证据,范某仍会存在败诉的风险。

  

律师介入:

  

在律师的帮助下,范某仔细搜集了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两组证据,一组包括恋爱期间范某一方承担的出行的机票订单、酒店订单、合租房屋购置装饰家电生活物品的购买清单、购买奢侈品的订单等证据,另一组包括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搜罗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尤其是转款时间前后的聊天内容,来还原双方发生资金来往的真实情况。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提出了异议,最终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是男方许某诉请的14万元是否有借贷的合意;二是女方范某给男方许某转款3万元是否是还款的性质。

  

作为女方范某的律师,综合双方的证据,律师最终给出的如下代理意见:本案中,许某仅仅提供了双方之间的银行流水,未能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在诉讼中歪曲解释了范某转款给其3万元的真实性质。相反,范某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解释了双方资金来往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范某已经完成了自身的举证责任,相反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及借贷关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请。

  

案件思考: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时常会发生大额的资金往来,有些是一方向另一方表达爱意的馈赠,有些是支付给对方负担两人恋爱期间的花费,还有些是借款。总而言之,恋人之间发生大额资金转账的实际性质是多样的,两人在恋爱感情尚可的情况下,很少会去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来证明转款的真实情况。然而,一旦两人感情不和分手之后,就容易产生金钱纠纷,本案就是个典型情况。考虑到两人在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要求在发生转款时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书面的材料也不现实,但双方都可以在大额转款时备注一下转款的内容或是在转款前后的聊天记录中反映出转款背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男女双方在分手后由于曾经发生的大额转款行为而引发法律纠纷。

中国律师事务所-律政在线 http://www.law-firm-china.com/?id=1027 转载需授权!

#中国律师